8家药企销售假/劣药,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7-04-10 20:37:26 点击量:975
近日,甘肃省白银市药监局官网公布“2017年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药监局第3期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以及“2017年景泰县药监局第2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其中有8家药品经营企业被行政处罚,主要违法事实为销售/经营假药、销售/经营劣药。
在2017年白银市药监局第3期行政处罚信息中,白银众生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被行政处罚。
一、白银众生医药有限公司
白银众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白银市药监局于3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2017年平川区药监局第3期行政处罚信息中,被行政处罚的药品经营企业有6家。其中,平川区兴平北路济生堂大药房、甘肃省五洲药业有限公司、平川区人民广场颐仁堂大药房、白银市康立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销售假药,平川区瑞祥药店、白银市益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药。
二、平川区兴平北路济生堂大药房
平川区兴平北路济生堂大药房销售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平川区药监局于2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三、甘肃省五洲药业有限公司
甘肃省五洲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平川区药监局于2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四、平川区瑞祥药店
平川区瑞祥药店经营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平川区药监局于1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五、平川区人民广场颐仁堂大药房
平川区人民广场颐仁堂大药房销售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平川区药监局于2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六、白银市康立德医药有限公司
白银市康立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平川区药监局于2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七、白银市益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市益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平川区药监局于1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八、景泰县广益堂大药房
在2017年景泰县药监局第2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中,景泰县广益堂大药房因销售劣药龟甲胶、阿胶被行政处罚。
景泰县广益堂大药房违法销售劣药龟甲胶、阿胶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景泰县药监局于3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罚款。
中食药监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