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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来了!
发布日期:2018-02-25 23:39:12    点击量:852

       2018年02月23日,新疆石河子市药监局发布通知,决定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通知显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8年2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为4个阶段进行。

(一)2018年2月24日-28日,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动员部署阶段;

(二)2018年3月1日-31日,为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阶段;

(三)2018年4月1日-9月21日,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阶段;

(四)2018年9月22日-9月30日,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验收阶段。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内容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出借经营《药品许可证》或变相出卖、转让、出借《药品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二)药品经营企业对外出租、出借柜台,给非本企业的人员或其他机构,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利用欺诈等手段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三)企业质量负责人或驻店药师不能在岗有效履行职责,存在挂证行为。

(四)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超范围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五)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六)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七)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根据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应将药品经营行为对照上述检查工作重点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送石河子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能主动查找问题,主动报告本企业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由石河子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中食药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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