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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发布日期:2016-06-16 05:43:34    点击量:1163
 (卫政法发[2005]428号 2005年1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此复。
  附件: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
(桂卫报[2005]175号 2005年11月8日)
卫生部:
  最近,我厅接到北流市卫生局的报告,反映当地六靖镇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一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妇产科医师,在医院内的职工宿舍家中擅自为一亲戚男性病人进行阴囊外科手术治疗,造成其死亡(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并私了)的事件。当地卫生局接到举报后,依法调查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为由,给予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6万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逐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己家中开办医疗机构,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宿舍只有沙发、书桌及少量的药品和器械,没有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不构成医疗机构,从而认定申请人从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的证据不足。因此,撤销当地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就该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当事人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什么违法性质,并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什么法律及条款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以上请示,请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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