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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2004
发布日期:2016-06-16 06:15:20    点击量:1469
 (2004年1月23日 卫医发〔2004〕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4号)及《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第1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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