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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2004
发布日期:2016-05-28 02:53:08    点击量:1063
(2004年5月24日 卫政法发〔2004〕第16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泸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此复。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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