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医生”三十年法制史|2016
发布日期:2016-07-15 00:06:17 点击量:1234
1986年10月18日
人民日报第4版刊登消息说:沈阳市马三家地区检察院一副检察长,公然殴打医务人员,影响很坏。当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约见记者,发表了谈话,指出殴打医务工作者是严重错误。1986年10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发出《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指出“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1999年1月5日
1999年1月5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疗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1999]1号)
2001年8月3日
2001年8月3日
卫生部、公安部通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卫通[2001]12号)。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2012年3月27日
2012年3月27日
卫生部发布《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5号)。
2012年4月30日
2012年4月30日
卫生部、公安部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2012年5月3日
2012年5月3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
2013年12月20日
2013年12月20日
国卫医发〔2013〕43号文《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有11个部门,分别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工商总局、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
2014年
2014年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公治2014)128号)1、坚决依法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当场查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和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从严惩处。3、坚决依法查处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斧头、菜刀、棍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要带离医疗机构严格审查;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4、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要设立警务室;三级医院必须设立警务室。5、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医患纠纷摸排,对矛盾纠纷突出的医院,一律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受患者诉求,跟踪问题处理结果。6、指导二级以上医院一律按规定配足配强保安员,指导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医院巡逻守护。
2014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2016年3月24日
2016年3月24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0号)一、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一)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二)依法惩处聚众滋事等扰序行为。(三)加强医院及周边巡逻防控。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医院,加强医院及周边的秩序维护工作。
2016年7月8日
2016年7月8日
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二、主要措施(一)依法严厉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依法严惩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一是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切实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二是人民检察院对伤医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快捕快诉。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应当依法监督纠正。三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判决结果依法公开。四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行业协会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