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疗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
发布日期:2016-07-25 23:17:00 点击量:918
(国中医药医[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本局直属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单位和个人打着“中医特色门诊”、“祖传秘方”、“疑难病门诊”、“坐堂行医”和“一技之长”等名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办医、乱行医、滥发医疗广告、滥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制剂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中医医疗秩序,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影响了中医药的声誉。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起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上述问题,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强化中医医政工作的依法管理,对中医医疗机构、社会、个体办医的医疗活动要经常进行监督和检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维护正常的中医医疗秩序,规范中医医疗服务行为,保证中医医疗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别应加强对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经常进行依法执业的培训,经常进行执法检查。
二、当前,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6号)》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9号)》的要求,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中医医疗机构,特别是中医社会办医、个体行医、坐堂行医认真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坚决纠正违规办医、行医。对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诊疗地点、聘用社会医务人员、院内制剂等要按规定严格审批和管理。
三、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出租、出借、转包、联合等形式从事非法医疗活动。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院内制剂,严禁院内制剂在院外非法使用。
四、严格医疗广告的审批。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也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49号)》的要求规范执行。
五、除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外,任何学术团体、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审批“中医医疗中心”、“中医特色门诊”之类的中医医疗机构,已经批准的,要限期撤销,并按有关程序重新向中医药主管部门申报。
六、各地将清理整顿情况于1999年2月底前报我局医政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