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912041299 微信号:0755-tms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医师执业 > 执业注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的通知|2017
发布日期:2017-07-19 21:56:50    点击量:823

京卫医﹝2017﹞127号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放管服”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在北京地区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的批复,结合本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我委定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护士区域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放管服”工作总体部署,依据《护士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4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实施护士区域注册,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引导人才合理流动,发挥护理优质资源作用,加强基层护理服务能力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供给,拓展护理服务领域,促进护士队伍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以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护士区域注册

本《通知》所称护士区域注册,指护士执业注册地点由所执业的单个医疗卫生机构调整为北京市行政区划,即护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后,执业注册全市有效,且可同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本《通知》实施后,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其《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栏登记为“北京市”。护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整执业机构的,不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

(二)实行执业医疗机构备案

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2017年8月1日前已执业注册且执业注册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现注册机构视为主要执业机构。

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

三、工作流程

(一)护士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申请的,包括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入省变更,按《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3〕140号)规定程序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登记执业地点为“北京市”,并注明主要执业机构名称。

(二)在本市依法执业注册后,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主要执业机构或增加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向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拟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向原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备案。

提交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2.《北京市护士执业机构信息备案表》(样表见附件);

3.《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拟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即时办理备案并向申请人反馈备案材料接收回执。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需将更换后的主要执业机构信息打印在《护士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栏。

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护士注册信息系统查询本辖区、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及备案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工作,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各区护士执业信息备案及监督管理。

(二)护士多机构执业的应遵循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服务能力、加大护理服务供给、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基本原则。鼓励二、三级医院护士到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为出院患者、慢病患者、老年人等提供延续护理、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紧缺护理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医养结合、社会办医等工作。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护士岗位管理和全、兼职聘用制度,要规范护士执业行为,确保护理质量和安全。主要执业机构应支持护士多机构执业。各执业机构应充分保障护士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与护士约定好护士岗位职责、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待遇、相关保险等。

多机构执业护士应根据与相关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机构的执业时间,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开展护理活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多机构执业护士应接受各执业机构及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多机构执业护士发生护理不良事件或纠纷的,由发生不良事件或纠纷的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期间内,停止其在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活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处罚的5个工作日内将护士处罚信息录入护士注册信息系统。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护士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在非备案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按照不良执业记录录入护士注册信息系统。

(五)多机构执业护士应当服从主要执业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其他执业机构应予以支持。

(六)护士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执业时,不作为其他执业机构校验、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七)护士主要执业机构注册信息失效后,其他执业机构原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八)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