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07
发布日期:2017-08-26 10:22:31 点击量:989
(深府办〔2007〕1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深圳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及趋势
1.3.1 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深圳属于国际性物流城市,同时毗邻港澳,位置特殊,城市快速发展,人口急剧膨胀,城市建筑密度大,违法建筑和城中村大量存在,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传染性疾病暴发和传播、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机率较高。
1.3.2 重大职业中毒。深圳电子信息产业是主要支柱产业,印刷业和建筑装修行业发达,制鞋、化工等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生产过程中部分岗位使用的含毒有机溶剂还没有更理想的替代品,存在部分有机溶剂外包装没有警示标识或化学成分不明(只有代号),生产场所和工人的防护措施不落实,大量外来劳务工自我防护意识差,流动性大等隐患,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可能性将无法避免。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2 分级标准
2.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我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多个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我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8)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在1个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以外周边地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1个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2个以外的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范围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3)霍乱在一个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或我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一个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对我市2个以上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25-99人,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25-99人,或出现1-9人死亡。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1-4人死亡。
(10)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腺鼠疫在一个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一个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24人,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24人。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我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区卫生局可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可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各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我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多个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我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8)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在1个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以外周边地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1个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2个以外的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范围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3)霍乱在一个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或我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一个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对我市2个以上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25-99人,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25-99人,或出现1-9人死亡。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1-4人死亡。
(10)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腺鼠疫在一个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一个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24人,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24人。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我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区卫生局可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可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各区。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3.1.1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3.1.2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应急指挥中心、发展改革局、贸工局、教育局、科技信息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林渔业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安监局、城管局、旅游局、外(侨)办、新闻办、气象局及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区政府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1.3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主要职责是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发布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制定发布信息标准,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3.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向领导小组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可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12个基本应急组的若干组,及时参与处置工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增加疾病防制和医疗救护2个基本应急工作组。
疾病防制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各区政府、市教育局、交通局、农林渔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城管局、旅游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主要职责是:指挥、协调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导、检查重点地区落实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3.1.5 市专家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牵头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简称市专家委员会),成员有市卫生局、农林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等建议;对人员、物资、技术储备等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组建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组、医疗救治组、食源性疾病组、职业中毒组、核事故/放射事故救治组、灾害事故组、生物/化学恐怖组、健康教育组、心理防护组、信息情报组、院前转运组等11个专家组。
3.1.6 各区负责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处置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疾病防制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各区政府、市教育局、交通局、农林渔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城管局、旅游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主要职责是:指挥、协调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导、检查重点地区落实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专家委员会组建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组、医疗救治组、食源性疾病组、职业中毒组、核事故/放射事故救治组、灾害事故组、生物/化学恐怖组、健康教育组、心理防护组、信息情报组、院前转运组等11个专家组。
3.2 有关部门职责
3.2.1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专项预案;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和应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3.2.2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应急物资专项经费;负责药品及医疗器械储备管理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做好药品及医疗器械动用的相关工作。
3.2.3 市贸工局: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负责保持基本生活物资(含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物价稳定。
3.2.4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类学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3.2.5 市科技信息局:组织科研力量协作攻关,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2.6 市公安局:协助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封锁可疑区域;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3.2.7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3.2.8 市财政局: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3.2.9 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3.2.10 市交通局:负责对乘坐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事件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2.11 市农林渔业局:组织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畜禽等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动物疫点、疫区的消毒,扑杀畜禽等动物和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受威胁区域畜禽等动物;防止人畜等动物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
3.2.12 市环保局: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协助和指导抢险队伍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有毒物对环境的污染;组织监测周边环境有毒物质污染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3.2.13 市工商局:在食品流通领域,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流通企业,封存有关的食品和原料,查明食品来源及流向并迅速处理;规范活畜禽等市场的经营管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方和畜禽类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畜禽类和畜禽类产品经营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3.2.14 市质监局:在食品生产环节,封存和责令企业召回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
3.2.15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查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3.2.16 市安监局:事故发生后,按照《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较大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3.2.17 市城管局(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和病媒生物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和自我保健的意识;根据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依法进行查处。
3.2.18 市旅游局:要求和督促旅行社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关注游客健康状况,劝阻或限制游客到疫区旅游;督促星级酒店落实日常清洁消毒措施。
3.2.19 市外(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3.2.20 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相关事件处置机构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境内外记者接待与管理,新闻发布策略的制定、协调与实施。
3.2.21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3.2.22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处置出入境口岸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深圳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可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品的查验、检测、处理和报告;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依法限制重大传染病受染嫌疑人或病人入出境,与市卫生局及时沟通,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移交病人;组织落实必要的卫生措施,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
3.2.23 各区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众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3.2.24 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区医疗卫生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区医疗卫生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2.2 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辖区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还应于2小时内寄送出报告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还应同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应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按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附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辖区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还应于2小时内寄送出报告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还应同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应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按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附后)。
4.3 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及时进行预警。预警可以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及时进行预警。预警可以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5 应急响应程序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区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地应急处理督导工作,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5.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组织处置。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区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地应急处理督导工作,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组织处置。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
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分别按《深圳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应急预案》、《深圳市卫生系统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深圳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预案》等卫生应急专项预案要求执行。
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分别按《深圳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应急预案》、《深圳市卫生系统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深圳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预案》等卫生应急专项预案要求执行。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区卫生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区卫生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同级人民政对应急处理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民政部门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同级人民政对应急处理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民政部门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1.1 物资储备
按照国务院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1.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医疗救助、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本级财政预备费中统筹安排。
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每年划拨专款补充上一年消耗应急储备物资。
按照国务院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医疗救助、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本级财政预备费中统筹安排。
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每年划拨专款补充上一年消耗应急储备物资。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组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防治、职业中毒防治、重大创伤事故救治、生化及不明疾病救治、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等6支应急队伍。每支队伍50人左右,后备队伍20人。
各区卫生局根据本区实际,分别组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队伍。
市卫生局组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防治、职业中毒防治、重大创伤事故救治、生化及不明疾病救治、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等6支应急队伍。每支队伍50人左右,后备队伍20人。
各区卫生局根据本区实际,分别组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队伍。
7.3 技术储备
7.3.1 信息系统
市卫生局组织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综合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区政府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2 公共卫生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含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基层卫生体系、健康教育体系、卫生信息体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市卫生局组织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综合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区政府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含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基层卫生体系、健康教育体系、卫生信息体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7.5 科研和国际交流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治技术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要加强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和开发,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同时,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治技术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要加强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和开发,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同时,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3 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和更新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2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正常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正常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29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