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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2005
发布日期:2017-09-11 21:38:58    点击量:917
 

 (2000年5月31日 深社保发[2000]37号)

  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
  (二)具有与本医疗机构规模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医护人员,并有相对固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
  (三)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定点医院要与市社保局实行电脑联网,具有熟练的电脑操作人员。自觉维护电脑设备,电脑运行状况良好;
  (五)定点医疗单位的全体职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六)定点医疗单位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基本药品药房与自费药品药房分设;严格执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和《深圳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七)定点医疗单位的科主任及有关医务人员和记帐员、挂号员、电脑操作人员等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其中电脑操作人员要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
  (一)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单位过于集中或布局不合理的;
  (三)因严重违反本市医疗保险规定被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单位资格,期限未满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三、定点医疗单位的审批程序
  (一)医疗单位向市社保局提交要求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申请书;
  (二)医疗单位应向市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科室设置情况及科室负责人名单、电话,院领导(法人代表)和医疗保险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正副科主任和正副主任医师的名单、签名字样;
  3.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医疗用地、办公和业务用房面积;
  4.上年度门诊量、住院量、现有病床数、达标级别、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执行的药品价格表,业务收支情况;
  5.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证复印件(审批时核对原件);
  (三)市社保局审查医疗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和各项材料,并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考察;
  (四)市社保局与医疗单位协商,双方议定共同遵守的协议条款,举办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班;
  (五)市社保局与医疗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协议;
  (六)市社保局颁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证书和标牌,并向参保人公布。
  四、定点医疗单位资格的取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定点医疗单位资格:
  1.严重医疗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定点医疗单位或其下设科室的;
  3.有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包括违反我市医疗收费政策)行为,经多次批评、教育仍未整改的;
  4.按《深圳市定点医疗单位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考核连续二年不合格的:
  5.一年内参保人投诉达5例以上,经调查核实违规情节严重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二)取消定点医疗单位资格的程序
  1.市社保局或各区社保分局,对所管辖的定点医疗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通知定点医院。
  2.定点医疗单位在收到书面材料后,15天内须将意见反馈到市社保局。
  3.市社保局核查属实的,作出取消定点医疗单位资格的决定。
  4.终止与定点医疗单位的电脑联网及记帐业务,并向参保人公布。
  5.扣清违规扣款后,终结市社保局与该医院的财务关系。
  6.被取消资格的定点医疗单位即时交回由市社保局颁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证书及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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