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险不偿付费用范围|2000
发布日期:2017-09-11 22:03:35 点击量:900
(2000年5月31日 深社保发[2000]37号)
基本医疗保险不偿付费用的范围是:
一、挂号费、检查治疗加急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婴护费、新生儿保育费、保温箱费、证书费、赔偿费、电话费、水电费、门诊中药煮药费等。病人住院用的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等生活用品费。护工费、杂费、工本费、理发费、洗澡费、其他特需服务费等。
二、各种整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费用以及使用形体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治疗各种色素斑、口吃、鼻鼾、兔唇、腋臭、多毛症的费用。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皱、除眼袋、美容按摩、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配眼镜、装配假眼、假肢的费用。助听器、药枕、药垫、药泵、过滤器、吻合器、一次性手术刀等。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具。
三、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营养疗法、磁疗、体疗健身费;松弛治疗、文娱治疗、心理治疗费。
四、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以及具有科研性质的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如心、肺、肝、胰、胸腺等器官移植),人工肝透析。
五、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婚育、性咨询)、医学研究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保健按摩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汽室治疗费、药浴费。
六、未办理申报手续,未经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测仪、监测仪、诊断仪、治疗仪的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偿付范围的一次性材料费。
七、患者进行器官、组织移植(肾脏、心瓣膜、骨髓、角膜、皮肤、血管、骨)时,其购买器官、组织源的费用。
八、减肥、增高、增肥、戒烟、戒毒的费用;属于科研性质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九、非社会保险机构组织的各种健康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医疗费。
十、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工伤病人工伤鉴定、劳动鉴定费。验伤费及其他医学鉴定费。
十一、不符合市外转诊和现金报销规定的医药费。
十二、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违法乱纪、犯罪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病住院超过一个月未补办外诊登记手续的医药费;跨年度三个月未报销的医药费;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四、未经市社保局批准的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和医院自制药品费。
十五、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的第2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非急诊抢救的门诊病人未经批准自行做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以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单位记帐而不记帐,然后拿收费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
十七、参保人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单位就医,以及自行转诊、自找医生、自购药品的费用。
十八、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及住院期间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
十九、国家和本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