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2000
发布日期:2017-09-11 23:41:13 点击量:1041
(2000年5月31日 深社保发[2000]37号)
为了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用药质量及价格合理,市社保局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颁布实施之前,以《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1997年11月版)为使用依据。
(一)《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中准予报销的西药和中成药,由定点医疗单位的执业医师按合理用药的原则使用、记帐。
(二)《深圳市医疗保险审批用药目录》内的药物,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提出使用意见,经市社保局审核同意后使用。药费记帐50%,个人自付50%。
(三)《深圳市医疗保险自费用药目录》包括自费中药、单味自费中药和自费西药、中成药,使用此目录内的药物全部自费。
二、对使用目录内药物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目录内均为“准”字号药物。凡“健”、“消”、“试”字号药物以及科研药物均为自费用药。
(二)只能使用目录中各药物指定的剂型。
(三)注有(进)字的药物,进口、国产的均可使用;未注明的只可使用国产药品记帐,用进口的则由患者自费。
三、用药原则:要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通药,严格掌握使用贵重药、进口药;不滥用辅助药。要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适当延长;住院患者带药限于目录内、属于治疗所需的药物,一般不超过7日量。
四、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物,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物,按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文件执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文件规定监督、检查定点医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
五、各定点医院需将自配制剂报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审核,经批准后才能记帐使用,未申报或未批准的不能记帐,确因需要在说明使用原因,并经患者同意签字后,费用由患者自付。
定点医院申报自配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制剂许可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二)制剂品种:药名、成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如属医院协定处方、经验方或研究的新制剂,也须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四)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深圳市定点医院考核办法”中对门诊处方书写格式、用药量、价格,以及住院用药等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