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
发布日期:2017-09-12 00:01:00 点击量:1186
(粤劳社〔2006〕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扩大定点范围,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
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规范定点程序,简化审定手续,进一步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运行规范、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慢性病管理方面的优势,满足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完善。
二、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推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
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作用,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双向转诊和社区首诊制度的实施。在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已明确大中型医院不承担一般门诊服务的地区,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试点。
三、完善政策,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引导参保人利用社区及基层医疗服务
要通过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支付比例等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卫生资源。参保人患有当地确定的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病种,经确诊后,应主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结算,可以实行按项目付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采取按病种定额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对社区卫生服务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以采取通过签定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和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及时进行结算。
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制定快捷有效的业务管理流程和科学合理的定点管理考核标准。要提供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要抓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利时机,争取加大政府投入,尽快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计算机联网,努力实现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