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912041299 微信号:0755-tms

联系我们

警惕正规医疗机构内美容“医生”的非法行医
发布日期:2016-05-05 23:04:43    点击量:2835
 某文工团一名女歌演员,退出演艺圈之后,就到某市工作。J看到某美容中心刊登一则广告称:该中心是深圳市中国XX医疗中心下属的美容整形部门,由美容整形留美博士Y某主刀做美容手术。实质上,是由Y承包了其下属的美容整形科,J交12550元手术费进行了下眼袋美容手术。
 线后,J感到颧颊部皮肤肿胀,疼痛难忍,于是就到医院检查,发现“双下眼睑重度外翻,双下眼睑缘瘢痕形成,双眼结膜炎和双侧颧颊部软组织术后反应显著影响容貌。” 为此J共花费了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了费等13万余元。但脸上还是留下了难以恢复的搬痕。
于是J找到该美容中心,经查实,得知Y根本不是什么留洋博土,也没有行医许可证,该美容美发中心也没有取得美容整形许可证。
气愤之余,J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评析]
1.Y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的行为是非法的,是对顾客和患者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出符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Y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Y的美容手术失败,是造成J颧颊部皮肤变硬、变色的主要原因,J脸上留下伤疤的严重损害是Y过失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法律,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可以请求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相关的费用。
3.由于深圳市中国XX医疗中心与Y有承包关系,在对Y的身份没有严格检查的情况下让Y承包其下属的美容整形科致使顾客受伤,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

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