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机构乱象:违规广告,欺诈美容
发布日期:2016-05-04 23:58:32 点击量:2930
某市某美容减肥中心在某区消委会的监督下,向消费者L赔偿了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医药费和退回手术费共16,730元。原因是该中心刊登的美容广告与实际情况不同,使L无端受到开刀的痛苦。
L看到该美容减肥中心在某报上刊登的“阻鼻:不开刀成形” 的广告后,到该中心去隆鼻,交费人民币6000元。手术之前她再三问该中心工作人员:“是否不用开刀?” 答复仍是不用开刀。随后她被一男人带进手术室。这人让她躺上手术床,给她打了麻醉针,并蒙L她双眼。她觉得不妥,再问是否要开刀,这人不答,却用酒精给她的脸部消毒。此时,她害怕了,提出不做手术了。这男人却对她说:只要你离开手术床,就停止手术,已交的6000元也不退。L在这种情形下,极不情愿地接受了开刀隆鼻手术。次日,L鼻子以上部位红肿疼痛,眼睛视力也受到影响,为此L投诉消委会。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向市卫生局医政处查询,经了解,该美容减肥小心没有医疗机构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按规定是不能对顾客动手术的。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刊登于报上的广告有虚假内容。经过两次调解,双方最后达成协议:美容减肥中心一次性赔偿给 L16730元。
【评析】
本案中,该美容减肥中心存在的问题上要有:
1.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故意不把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该美容减肥中心明明是采用开刀手术的方式为消费者隆鼻,却在广告中声称“隆鼻:不开刀成形”,并在L多次询问时答复不开刀,L是在相信广告及美容中心工作人员承诺的情况下才接受美容服务的,没想到却白白挨了一刀。
2,虚假广告。我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该美容中心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与其实施美容手术的做法完全相反,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一样,是虚假的,M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
3.无证经营。根据相关的规定,美容院要从事医疗美容,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的许可,在获得许可证之后才可做美容手术,而该美容中心没有经有关部门的许可就擅自给消费者做美容了手术违法行为。
《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该美容减肥中心应当双倍赔偿L的损害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机关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给予其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