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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未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档案”将受到处罚
发布日期:2016-08-04 23:57:12    点击量:1152
  2016版“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第十四第三、四款规定: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第二十条规定: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从5月1日后,有资质从事终止妊娠业务的医疗机构需要认真执业该项规定,避免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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