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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亮点八:双限制度出台,分级诊疗靠谱
发布日期:2016-09-22 10:28:20    点击量:1903
庹明生博士 深圳医学律师

分级医疗,就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将二、三级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分流到基层医疗机构,形成“健康进家庭、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新格局。二、三级医院可将主要精力放在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疾病诊疗服务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上,有利于医学水平的进步。基层医疗机构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的必由之路。分级诊疗是由一系列规章制度、人才技术和激励约束机制作保障的,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在医疗服务上的一种分工合作的状态,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其实质是一种基于医疗服务需求的逐级筛选过程以及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最大化、患者管理服务精细化的医疗服务形态。当前深圳医疗资源缺乏且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十分突出,虽经十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基层医疗服务的能力有大幅度的提升,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仍然面临人才严重缺乏,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足,居民缺乏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信任等不具备强制实行分级诊疗的条件,很多配套措施亟待调整和完善,不能用强制的办法进行。基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台引导的措施,不搞一刀切,既是权宜之计,也是必由之路。既避免操之过急,又能积极推进,鼓励二、三级医疗机构自愿参与到分级诊疗的实施之中,政府的角色就是出台指导意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的推进分级诊疗。所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授权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其自身的情况(接诊能力)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考虑患者就医习惯的变化及当前门诊按诊患者的年龄、疾病谱、接诊的数量等适当的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的患者,逐步将二、三级医院职能转移到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病症的诊疗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二、三级医院限制后,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就自然下放到了基层医疗机构。《条例》还根据当前深圳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医师超负荷工作,患者就诊等待时间长,和医师互动时间过短,引起诸多患者怨气甚至引发医患纠纷、医疗服务质量下降的实际情况,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门诊医师接诊量的指导标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限制门诊医师接诊量应当是各级医疗机构在完成自身职责的前提下进行的,医疗机构也需要考虑患者就医习惯的变化及当前门诊按诊患者的年龄、疾病谱、接诊的数量等进行制度安排。目前门诊过饱和的情况主要还是发生在二、三级医疗机构,限制门诊医师接诊量和二、三级医疗机构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应当结合起来,限制门诊医师的接诊量,同时要保证有足够的资源保证对急诊、转诊患者的服务。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双限制度”是针对目前深圳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对分级诊疗靠谱的规定。但是,“双限制度”最重要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承接能力建设,没有优质的医疗人员流动到基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居民健康需要,“双限制度”只会停留在《条例》上。另一方面,制定制度防止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赢利的动机对于“双限制度”的实施也是非常关键的。限诊必然会导致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蛋糕变小,当前的管理制度下,二、三级医疗机构没有动力主动实施“双限制度”,没有配套的限制医疗机构赢利动机,“双限制度”只会停留在《条例》上。“双限制度”的实施如何,我们将试目以待,期待“双限制度”是一个突破口,将深圳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向前推进一步。
附:《条例》第十条  二、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门诊医师接诊量的指导标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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