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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皮手术 ”美女“变”丑女“
发布日期:2016-04-30 09:22:21    点击量:1217
      朱某是深圳宝安某诊所护士,听朋友讲诊所附近甲美容院聘请深圳市某公立医院A医生为人做双眼皮手术。经考查确有其事,诊所旁边就有两个美女做了手术,朱某还与这两美女交谈,两美女也将其以前的照片拿出让朱某对比。有此体验后,朱某也决定到美容院做“双眼皮手术”。

      2009年7月22日,朱某接到甲美容院老板娘邓某电话,电话告诉朱某A医生今天来了,如果想做“双眼皮手术”就过去。经约定,当日下午朱某到美容院由A医生为她做了“双眼皮手术。“
      术后三天,朱某眼皮红肿,朱某找到美容院邓某,告诉她情况。邓某给了一番安慰,朱某自己弄了一点消炎药打点滴。五天后,情况好转,停药,邓某也支付了药费。第十四天拆线,针眼有一点红,经与邓某协商,邓某出了三百块钱,朱某又打了几天针。大家相安无事。
      约一个月后,朱某手术地方又出现痒、红,朱某到再次找到邓某,第三天邓某约到A医生。经检查发现有线头留残留,A医生将线头取出。告诉朱某打两天针就好了。朱某依医嘱打针,邓某支付了药费。
       再过半过月,朱某手术地方再次出现痒、红?,朱找到邓某,邓某给了三百块钱,朱某到宝安人民医院眼科就诊,发现仍线头留残留,医生将线头取出。?
        经过反复发炎,取线头,”美容手术“变成了”丑容手术“,对比以前的照片,朱某死的念头都有。朱某找到邓某,要求邓某告诉他A医生的姓名及工作的医院。邓某拒不提供,同时找到几个大汉找到邓某,以言语相威胁。
        邓某几近崩溃,精神恍忽,自己只认识几个小女孩,没有一个人能向他提供帮助。他向当地派出所求救,派出所警察到了美容院调查后,告诉朱某,这是民事纠纷,不属于他们管辖的范畴。
怎么办?死,朱某不甘心。
       朱某想到了网络,在找法网上找到了笔者。看到笔者的十几年从业经历及数年的律师执业经历,朱某颤抖的拔通了笔者的电话。听到电话另一头失望的声音,笔者给朱某鼓了一下气,告诉她,我愿意向他提供帮助。
通过调查取证,笔者接受朱某的委托,2009年12月笔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首先笔者申请法院向甲美容院调取A医生的资料。
       开庭前,甲美容院通过法庭取得了与笔者联系,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征得朱某的同意,达成了赔偿协议。
       ”双眼皮手术“应当在医疗机构进行,而不应当在美容院进行,美容院涉嫌非法行医!
       公安机关认为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其管辖,事实上应当告知朱某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但公安没有这样做。
       本案本质上,不属于医疗纠纷。和本案类似的情况在生活还有很多,比如某土医生擅长”接骨“;某”医生“擅长治疗”某种肿瘤“都属于非法行医。
       告诫大家,爱美涉及手术的,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
        告诫美容机构,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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