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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律不健全是医患关系难以理顺的重要原因
发布日期:2016-05-02 17:20:02    点击量:921
                             ——兼谈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的弊端
    国务院于1987年6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束了建国近40年来医疗事故处理无法可依的状况,在规范医患关系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是无可置疑的。但作为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规,显然无法适应急剧变化的新形势。目前,司法部门在审理医患纠纷的实践中,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者有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者有之。还有的主张用《合同法》来调整医患关系。这种法律滞后的局面,使得医患纠纷变得越来越难以处理,真是剪不断,理还乱。大量事实说明,建立健全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了。
    在法律尚不健全的今天,用何种法律调整医患关系?许多人主张将患者明确界定为消费者,进而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在某些人看来,似乎随着患者的“消费者”名份得到确认,也就为进一步保障其合法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笔者却认为,将患者界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在目前的医患关系中,对患者的法律地位不但不是提升反而是降低;而在实际操作中,将不但起不到保护患者权益的作用,反而会使医患关系成为解不开的死结,从而将患者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一、如果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医院就可以援引消法的“自愿”原则而“见死不救”。  
  “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既然“消法”明确规定双方的关系是平等和自愿的,如果进而明确界定患者是一般消费者,那么作为另一方的医院就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有些病人“见死不救”。因为你既然强调平等和自愿,总不能搞强买强卖和“拉郎配”吧,否则法律的公平性原则何在?这样,病人可以选择医院和医生,医生也可以选择病人,医生对有的病人见死不救,也就成为受“消法”保护的正当行为了。
    但是,鉴于患者地位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做出了硬性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此外,卫生部门还制订了一系列法规,要求医院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严禁推诿病人和见死不救。正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乌鲁木齐市数家医院才因拒绝救治烫伤儿童被推上被告席并受到严肃处理。如果用“消法”协调,上述几家医院将很难受到追究。
    二、如果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医生可以公开收红包而不应该受到指责。
    据《健康报》报道,天津某医院一医生因收受患者家属红包,最近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这是天津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来,首例因违法收受患者红包而被吊销执业医师证书的案例。据笔者了解,这一举措不仅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在许多医疗卫生单位内部也引起好评如潮。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只有这样“动真格”的,才能治疗长期以来人们所深恶痛绝的“红包”顽症。    但应该指出的是,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人们是从道德的要求对医疗界的红包现象作出否定判断的,判断的逻辑前提是救死扶伤是医院的天职。但道德要求不同于法律要求,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只要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就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好在“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天津卫生主管部门才得以找到严肃处理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把医疗行为等同于其它社会经济行为,那么类似于其它服务行业小费的红包现象(乘人之危索取红包者当然不在此列)就没有理由指责了,因为小费完全是正常现象,没有人因为服务员收了顾客小费被指责为违反职业道德,那么医生为什么就不行呢?你有什么权力用两种标准去衡量同一种社会现象?即使送小费者和送红包者的心态、目的有所不同,但你在实践中也将很难区分。
    三、如果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医院就可以根据消法的“公平”原则将不交钱的病人拒之门外,而不管你是死是活。
     很明显,将患者和消费者划等号,其前提是“花钱买健康”的平等交换原则。如果沿用这种思路,平等交换原则也就成为界定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出发点。既然花钱能买健康,那么没有钱就买不到健康乃至生命了,这一结论在逻辑上完全能站得住脚。到商店买东西,非经人家同意不能赊欠,这是一般常识。医院也是一样啊,你有什么理由不交钱就让人家为你提供服务?在饭店门外饿死人饭店受不受谴责?在服装店门外冻死人商店受不受谴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人们一般不会义愤填膺地去指责饭店或服装店的,为什么?人们知道衣服和食品要用钱买。“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但医院如何呢,医院不交钱,药品能买来吗?医疗器械、抢救设备能购进来吗?
    写到这里,笔者不禁捏了一把汗:幸亏有“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保驾护航”,否则,如果听任“消法”来协调医患关系,那些视人的生命若草芥的医疗界败类,会找到多少逃避罪责的“法律依据”啊!
    四,如果用“消法”调整医疗关系,医院可以不执行上级的收费标准,使医疗收费“随行就市”。
    据笔者所知,目前仍由物价部门控制而没有放开的,除医药费外已经没有多少了。在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国家之所以仍沿用计划经济的手段管理医疗收费价格,其原因在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福利事业性质。同时应该说明的是,国家目前实行的医疗价格是建立在财政投入到位的前提下的,但实际情况是不但财政投入普遍不到位,而且医疗劳务收费仍执行成本价,作为补偿机制重要部分的药品价格又在流通领域中抬高,在很多情况下是药厂和经销商赚钱,医院挨骂。如果用“消法”来调节医患关系,国家用行政手段干预医疗价格,从而保护患者利益的行为,就缺少了应有的法律依据了。
    综上所述,医患关系是特殊的民事关系。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患关系的改善有赖于引入竞争机制和深化改革,有赖于法律的体系的逐步完善。目前医患关系中的许多热点问题,带有社会转型期的显著特点,如果用“消法”来调整,就会使医患关系走入盲区,在双方关系中打上解不开的死结,那样,将会从根本上损害患者的法律地位,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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