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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问题
发布日期:2016-05-24 17:13:37    点击量:944
一、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二、港澳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负责受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的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三、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内地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四、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一)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港澳医师因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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