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第八章设法律责任专章共十二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医疗执业行为给予处罚,加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三条对医师机构和医师的处罚规定,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处罚的条文达十五条之多。 在数量上,《条例》罚责在整个条例中站有较大的比重。与之相比较:《执业医师法》48个条文中法律责任为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55条中罚责为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1条中处罚为8条。从处罚的力度和范围来讲,《条例》较《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围更广,力度更大。一、《条例》处罚力度更大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1)《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2、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1)《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1)《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4、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1)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的:(1)《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6、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擅自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1)《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2)《执业医师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7、索取、收受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贵重礼品、因医疗执业行为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并以此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的:(1)《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2)《执业医师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8、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涉嫌犯罪的:(1)《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执业医师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条例》处罚的范围更广 《条例》设置处罚,在《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未设置的。1、告知义务、未按规范制作使用电子病历、陪护管理,《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2、医疗机构未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时未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4、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不相同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5、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6、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7、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8、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9、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0、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的,对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一年;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11、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责令相关卫生技术人员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12、医疗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擅自执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13、卫生技术人员被责令暂停执业期间擅自执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14、倒卖挂号凭证,虚假中介服务的, 15、拒不出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6、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17、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六十日内整改或者停业整顿。医疗机构整改或者停业期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18、医疗机构被吊销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