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险发展前景
发布日期:2016-05-05 14:25:12 点击量: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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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三秦都市报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 3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推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保险公司第三方的力量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排除医院因陷入医疗事故补偿金赔付而产生的经营困扰。 中国金融大典
目前,医患纠纷是医院最头疼的问题之一,推行“医疗责任险”则被业界看做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那么这一政策的出台,在我省的执行情况究竟如何呢?为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保险公司:市场推行难叫好不叫座
保险公司有关人员介绍,医疗责任险的市场潜力是肯定的,可是从推行以来,效果不尽如人意。
据悉,现行的医疗责任险基本上只对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只有被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医疗纠纷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而目前医疗机构最希望解决的恰恰是这类纠纷问题。
也有保险行业人员明确表示,当前医患之间纠纷矛盾仅仅靠医疗责任险来解决是不现实的。因为医疗处理过程是高度复杂、高度专业的技术,目前,更多是依靠医疗行业本身自行解决,而保险公司只能对其提供相对的协助。
医院方:承保面狭隘 险种费率高
据了解,很多医院目前都有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部门,但采取投保商业险来处理医疗事故、解决医疗纠纷的非常少。记者在医院走访时发现,多数医院对医疗责任险采取回避的居多。一位三甲级医院院方负责人表示,三部门牵头力推医疗责任险,是一件实现多赢的利好事情,不仅为医疗责任险的推广普及创造了先机,而且也为众医疗单位的风险转嫁提供了保证。他个人是持支持态度的,但他们目前不会考虑投保医疗责任险。首先是相信自己医院技术过硬,医疗事故出现的概率很小;其次,现有的医疗责任险的条款不够合理,保险责任面狭隘。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医院不愿意参保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医院一般都不愿通过医疗鉴定使纠纷升级,因为医疗事故的发生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年终考核和级别认定,同时医院的声誉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多数医疗机构更倾向于协商私了解决。另一位院长则表示,医院里面发生的纠纷,多数患者并不愿意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即使走司法鉴定程序,最终能够确定为医疗事故的也只占到一部分。而医疗责任险属于高费率险种,可能每年交的保险费就会高于医院一年因医疗纠纷的赔付总额。所以,在出现医疗争议的情况下,“医院更愿意自掏腰包解决”。
律师方:医疗责任险不是“包赔一切”
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蒋钦红律师介绍说,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大众化的解释是指依据相应的保险条款,医疗机构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从而将其因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保险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仅是一种不规范的说法,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绝不会用这样含糊的字眼,而是有着许多详细的规定与限制。在此前提下,目前经常发生的也是医疗机构最希望解决的很多纠纷,并不属于保险范围。
此外,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代替医院向受害者赔偿,但并非受害者提出的所有赔偿保险公司都予以支付。由于保险公司对于间接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医院不能转嫁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遭受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家人若想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仍须向医院提出赔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从保险责任范围来看,并不是说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可以转移给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业内人士:配套环节还不到位
一位医疗行业的业内人士私下和记者沟通时表示,政府希望用医院投保,社会中介机构认定责任、调解纠纷和保险公司理赔方式来缓解医患矛盾,把医院从医患矛盾中解脱出来的想法,是一种市场化的趋势,但现在来看许多配套环节没有跟上。
按照卫生部门的初衷,当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就会出面,协调医患矛盾。该机构必须由保险公司委托,而且配备了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的专业人员。该机构既是医患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又是化解医疗纠纷的“缓冲带”,是把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困扰中解脱出来的关键环节,从而在社会上逐渐形成“出了纠纷不找医院,而找保险公司及其调解处理机构”的良性运转机制。
但是首先这个机构既要懂医又要懂法,国内目前还很难找到;其次,该机构的产生机制并不明确,如何让这个机构真正做到中立、公正,还没有一个很详细的办法。而按照目前的设计,该机构运行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出,工作过程又有保险公司介入,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机制来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监督保险公司的服务,一旦发生理赔纠纷,医疗纠纷调解甚至医疗责任调查处理的公正性很难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