藻酸双酯钠导致男性阴茎异常勃起阴茎损伤和生殖功能障碍上诉案|2011
发布日期:2016-07-15 22:27:42 点击量:97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驻民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红十字医院。
法定代表人白明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石新生,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太。
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景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纪伟传,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峰。
委托代理人景齐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蔡县红十字医院、杨洪太、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县红十字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石新生、王玉祥,上诉人杨洪太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昊东,上诉人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景东、纪伟传,被上诉人陈继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景齐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陈继峰到上蔡县红十字医院杨洪太医师办公室,告诉其几日前自己体检发现有血压高、血脂稠等症状。杨洪太即给陈继峰开了一份处方,处方中有藻酸双酯钠、门冬氨酸钾镁等针剂药品。陈继峰在上蔡县白云观发扬大药房购药后,在自己家中让上蔡县公疗医院副院长王香琴给其输液。在输液过程中,陈继峰阴茎勃起胀痛,意识到是药物反应,便把针头拔掉,并将反应情况电话告知杨洪太,按杨洪太的安排用凉水冲洗、泡脚、吃安定片仍不能缓解。2009年9月19日,陈继峰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阴茎异常勃起。于腹侧冠状沟下行双侧“阴茎海绵体穿刺引流术”,术后症状无改善。次日转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男科中心治疗。经诊断为阴茎异常勃起,阴茎静脉栓塞,行“阴茎龟头、阴茎海绵体隧道分流术”,共住院9天,花医疗费14522.34元。2009年12月10日,陈继峰从网上购买伟力男性性功能障碍治疗仪1台,价格为1727元。2010年2月25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继峰的伤情检验认为:陈继峰长时间阴茎体充血,导致血管及神经损伤,目前存在阴茎损伤和生殖功能障碍。其伤残程度已构成六级伤残。并对陈继峰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评估,评估意见为:陈继峰的阴茎损伤和生殖功能障碍,仍需继续治疗。除药物治疗外,可行阴茎假体置入治疗,目前国产的三件套假体费用大概30000-40000元。陈继峰支付鉴定费1600元。2010年5月12日,根据杨洪太的申请,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豫检苑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洪太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陈继峰阴茎异常勃起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查明,陈继峰在上蔡县白云观发扬大药房购买的藻酸双脂纳是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说明书注意事项第6条规定:“本品属酸性粘多糖类化合物,不宜与其它药物合并使用,以免发生配伍禁忌。”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也生产藻酸双脂纳,该公司生产的藻酸双脂纳说明书不良反应第6项注明:“可导致男性阴茎异常勃起,可能产生严重后遗症。”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藻酸双脂纳说明书不良反应项下未有该说明。另查明,陈继峰系国家公务员,有固定的收入;200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372元。
原审法院认为,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藻酸双脂纳说明书注意事项第6条载明:“本品属酸性粘多糖类化合物,不宜与其它药物合并使用,以免发生配伍禁忌。”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藻酸双脂纳说明书不良反应注明:可导致男性阴茎异常勃起,可能产生严重后遗症。而杨洪太为陈继峰开具的处方,将藻酸双脂纳与门冬氨酸钾镁合并使用,且未告知陈继峰使用藻酸双脂纳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造成陈继峰在输液过程中出现了阴茎异常勃起。经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洪太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陈继峰阴茎异常勃起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杨洪太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陈继峰到上蔡县红十字医院找杨洪太就诊,未有办理挂号手续及相关检查,也未有在该院购药和护理,双方不构成医患关系,但杨洪太却开具了处方,杨洪太开具处方是与其职务相关的行为,说明上蔡县红十字医院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虽然在生产的藻酸双脂纳说明书上载明不宜与其它药物合并使用,但2009年5月20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第二十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载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共收到5例静脉滴注藻酸双脂纳发生阴茎异常勃起的不良反应报告。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藻酸双脂纳说明书载明可导致男性阴茎异常勃起,可能产生严重后遗症。而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藻酸双脂纳说明书不良反应项下未有该说明。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因此,对陈继峰使用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藻酸双脂纳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损害后果,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继峰持杨洪太开具的处方,在上蔡县白云观发扬大药房购药后,应当预见到输液可能发生不良反应的可能性,而疏忽大意,让上蔡县公疗医院王香琴医生到自己家给其输液。发生不良反应后,不具备及时采取有效缓解反应的条件和措施,延误对不良反应的缓解和救治,对此,陈继峰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致陈继峰受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结合豫检苑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47号、第84号司法鉴定,以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承担50%、杨洪太承担30%、上蔡县红十字医院承担10%、陈继峰承担10%的责任份额为宜。陈继峰的损失为:1、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为1452.34元;2、护理费,按200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即14372元/年÷365天/年×9天=354.42元;3、住院伙食费,参照上蔡县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按10元计算,即10元/天×9天=90元;4、交通费,按照陈继峰及护理人员在住院期间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以1600元为宜。5、残疾赔偿金,按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20年。因陈继峰系国家干部,工资并未减少,对残疾赔偿金可作相应的调整,以70%为宜。即14372元/年×20年×50%×70%=100604元;6、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销售单位的质保单,结合陈继峰的伤残程度确定为1727元;7、鉴定费,按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结合陈继峰必须鉴定的内容给予确定,即1600元;8、后续治疗费,根据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按国产中档同类产品的价额确定为35000元。上述8项共计155497.76元。陈继峰因该医疗行为造成的伤残并非一般的伤残,而是性功能障碍的六级伤残,对本人及其妻子精神上造成了极深的痛苦,应当给予精神抚慰,以杨洪太赔偿16000元、上蔡县红十字医院赔偿6000元、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赔偿280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陈继峰的医疗费14522.34元、护理费354.42元、住院伙食费90元、交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1006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727元、鉴定费1600元、后续治疗费35000元,合计155497.76元。杨洪太赔偿30%,即46649.33元;上蔡县红十字医院赔偿10%,即15549.78元;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赔偿50%,即77748.88元。二、陈继峰精神慰抚金50000元,杨洪太赔偿16000元、上蔡县红十字医院赔偿6000元、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赔偿28000元。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861元,陈继峰负担3341元、杨洪太负担1566元、上蔡县红十字医院负担539元、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负担2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上蔡县红十字医院、杨洪太、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蔡县红十字医院、杨洪太上诉称: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依据,无证据证明陈继峰输液药物就是处方药物;2、程序错误,应将输液人王香琴列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无证据证明陈继峰购药物、输液药物就是其生产的藻酸双脂纳,判决其承担较大责任不当。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陈继峰因病到上蔡县红十字医院就诊,该院医生杨洪太接诊后给陈继峰开具处方,虽然陈继峰未在上蔡县红十字医院购药、输液,但陈继峰是按杨洪太开具的处方进行治疗。因此,陈继峰与上蔡县红十字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因杨洪太是在医院正常值班接诊,杨洪太的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应由上蔡县红十字医院承担。杨洪太给陈继峰开具的药方上有藻酸双脂纳,但未告知陈继峰使用藻酸双脂纳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致使陈继峰按杨洪太开具药方输液时发生药物反应,造成陈继峰阴茎异常勃起。经治疗,陈继峰的阴茎因长时间充血导致血管及神经损伤,造成生殖功能障碍,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上蔡县红十字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陈继峰到上蔡县红十字医院就诊,未在医院输液,发生不良反应后,延误对不良反应的缓解和救治,对此,陈继峰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病历,陈继峰系静脉滴注藻酸双脂纳发生阴茎异常勃起的不良反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陈继峰滴注的藻酸双脂纳系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其说明书中不良反应项下未注明滴注藻酸双脂纳可导致男性阴茎异常勃起,可能产生严重后遗症,因此,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应当对其公司生产的药物发生的不良反应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致陈继峰受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以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承担50%、上蔡县红十字医院承担30%、陈继峰承担20%的责任份额为宜。关于上蔡县红十字医院、杨洪太、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上诉称无证据证明陈继峰输液药物就是处方药物的问题,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关于上蔡县红十字医院、杨洪太上诉称应将输液人王香琴列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因王香琴只是按处方实施输液,对陈继峰输液发生药物反应并无过错。上蔡县红十字医院、杨洪太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责任划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
二、陈继峰的医疗费14522. 34元、护理费354.42元、住院伙食费90元、交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1006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727元、鉴定费1600元、后续治疗费35000元,合计155497.76元。上蔡县红十字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即46649.33元;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即77748.88元。
三、陈继峰精神慰抚金50000元,上蔡县红十字医院赔偿20000元、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赔偿30000元。
四、驳回陈继峰对杨洪太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61元,陈继峰负担3341元,上蔡县红十字医院负担2105元,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负担24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元,上诉人上蔡县红十字医院负担2105元,上诉人青岛正大海尔制药有限公司负担24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美 荣
审 判 员 王 永 生
审 判 员 亓 宽 义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志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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