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非法行医案
发布日期:2016-05-12 23:43:53 点击量:122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9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丽芳,女,1939年8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固定职业,住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园丁宿舍三座202房。2002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晓东、李建雄,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丽芳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13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丽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7月,孕妇姚雪梅找到被告人陈丽芳要求待她分娩时为她接生,陈丽芳在没有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情况下,答应了姚的要求。同月28日15时许,姚雪梅待产,被告人陈丽芳接到姚的电话通知后,到姚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街道办事处谢边西?五金厂,为姚接生。期间,被告人陈丽芳违反操作常规,没有充分了解产妇的生育史,没有检查产妇的心率、血压、胎位、宫缩是否有效等情况,便使用催产素为姚雪梅肌肉注射,在没有输液、吸氧、胎儿监护等条件的情况下为胎儿催生。胎儿娩出后,被告人陈丽芳未能及时发现产妇姚雪梅出现产后大出血,待发现后,在没有任何抢救设备、药物的情况下,陈丽芳只为姚注射了维生素B1、B6、安络血等对抢救产后大出血毫无帮助的药物,没有采取有效抢救措施。至19时许,西?五金厂经营者黎逢深打电话通知医院派员抢救,至21时许,姚雪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姚雪梅因产后宫缩乏力大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黎逢深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姚雪梅说找了私人接生,2002年7月28日姚待产,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陈丽芳到厂,陈为姚接生了婴儿后叫黎逢深进去帮助抢救婴儿,期间姚脸色苍白,一直没有说话,后来姚雪梅称下半身没有知觉,陈丽芳为姚按摩腿部,在其他人的建议下,黎逢深打电话叫救护车,救护车于20多分钟后赶到,姚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2、证人大沥医院医生李智慧的证言,证实接电话后随医院救护车于30分钟后到达,在现场及返医院途中均对姚雪梅实施了抢救,并电话通知医院做好抢救准备;3、证人大沥医院护士胡佩英的证言,证实接电话后随医院救护车于30分钟后到达,在现场及返医院途中均对姚雪梅实施了抢救,并电话通知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到医院后姚经抢救无效死亡;4、南海区大沥医院出具的《关于姚雪梅产妇死亡调查经过》,说明该院对姚雪梅实施抢救的措施和经过;5、南海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陈丽芳没有注册执业医师;6、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证实姚雪梅因产后宫缩乏力大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7、南海区卫生局出具的《关于产妇姚雪梅死亡的专家分析意见》,分析了被告人陈丽芳非法行医、为产妇接生的行为致姚雪梅产后大出血死亡的原因;7、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8、被告人陈丽芳的供述,供认其为姚雪梅接生的过程。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丽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并造成就诊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陈丽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陈丽芳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陈丽芳在为姚雪梅接生过程中并无不当操作,且及时通知医院抢救;认为南海区大沥医院没有对姚雪梅实施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以及姚雪梅及其亲属坚持不到医院分娩是造成姚死亡的重要原因。被告人陈丽芳还上诉称其已取得执业医生资格,其赶到西?五金厂时姚雪梅已是难产,其是紧急施救接生;其辩护人则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丽芳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上诉人陈丽芳多次供认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南海市卫生局也证实陈丽芳没有注册执业医师,陈丽芳称其具备行医资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上诉人陈丽芳供述其有时帮人接生,每名婴儿收费二、三百元,姚雪梅怀孕时已联络其届时为姚接生,姚分娩当日打电话通知陈,陈便前往姚所在的工厂宿舍为姚接生,实施了为产妇肌肉注射催产素等行为。证人黎逢深证实姚雪梅借用其电话联络上诉人陈丽芳,陈来到为姚接生,后婴儿娩出,但姚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述证据证实,上诉人陈丽芳进行的是非法的有偿医疗行为,并非其上诉所称因遇突发性危急状况而实施的救助行为。
南海区大沥医院及其有关医护人员证实,该院接到求助电话后,立即派出救护车于30分钟内赶至西?五金厂,在现场、返回医院途中、到院后,均实施了一系列的抢救措施。南海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姚雪梅的死亡原因进行分析,并未认为大沥医院抢救不当或不力,而是认为上诉人陈丽芳非法行医为人接生的行为导致姚产后大出血死亡。证人黎逢深证实上诉人陈丽芳并未及时通知医院抢救,而是黎在旁人建议下,打电话叫救护车。因此,上诉人陈丽芳及其辩护人认为大沥医院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缺乏理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丽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上诉人陈丽芳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在为产妇姚雪梅接生时不具备足够知识,违反操作常规,未能及时发现产妇症状,没有必要的药品和医疗设备,没有及时通知医院,客观上延误了抢救,姚因产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诉人陈丽芳的行为与产妇姚雪梅的死亡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诉人陈丽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选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