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事实 二次鉴定 三家医院 四份判决 历经十年 大相径庭
发布日期:2016-05-01 15:46:09 点击量:1075
窦学亮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评析
一件事实
窦学亮系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矿建公司工人。
1986年4月12日,因阴茎疼痛第一次就诊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曙光医院(以下简称曙光医院),当月26日经曙光医院转入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立山医院(以下简称立山医院)门诊治疗,同年5月2日立山医院收窦学亮住院治疗,诊断为“阴茎海绵体肿物、阴茎硬结症不除外”。后该院又将窦学亮介绍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一院)会诊。该院5月12日会诊结论为“阴茎硬结症”。同年6月27日立山医院第一次为窦学亮手术治疗,切除黄豆大的小肿物,同年7月14日出院,住院74天,出院诊断为“阴茎纤维瘤病”。
1987年2月14日,窦学亮阴茎纤维瘤术后复发,第二次入立山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1日进行第二次手术,切除阴茎海绵体3cm。同年6月25日出院,住院131天,出院诊断为“阴茎海绵体纤维瘤术后复发”。窦学亮两次住院205天,上述医院对其均为福利治疗。
1987年7月20日,窦学亮因阴茎疼痛再次去曙光医院就诊,该院为其注射强痛定至同年9月18日,当日该院还对窦学亮进行查体,并间断注射了杜冷丁至1988年3月12日,经该院门诊诊断为“阴茎癌术后复发晚期”,并办理了《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使用卡片》(以下简称“麻卡”)。从每天注射一支杜冷丁增加至每天6支至1993年7月止。1988年9月7日至同年10月25日窦学亮在该院住院进行化疗治疗。
1990年10月,窦学亮在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齐大山医院(以下简称齐大山医院)办理“麻卡”,从每天注射一支杜冷丁增加至4支至1993年4月8日止。
1991年4月24日,窦学亮经立山医院会诊为“阴茎癌腹勾转移”,并办理了“麻卡”,每天注射一支杜冷丁至1992年4月止。
窦学亮在上述三家医院注射杜冷丁期间,曾先后多次到北京朝阳区国医门诊部买抗癌中药治疗。窦学亮被医院停用杜冷丁后因得不到麻醉药品的慰藉和满足,曾两次自杀未遂。
窦学亮于1993年3月12日到立山医院借出住院时的病理报告,于同年3月17日将病理报告改为“阴茎磷状型细胞癌”,继续在曙光医院用麻醉药品至1993年7月。后其自购杜冷丁并自行注射。1993年5月25日经医大一院对窦学亮会诊,结论为不是癌症。此后窦学亮曾先后到鞍钢小岭子医院、云南黄坡戒毒治疗。窦学亮阴茎经两次手术,因性功能障碍,曾去广州安装阴茎假体未果。
二次鉴定
鞍山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于1995年4月27日做出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窦学亮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于1996年7月13日做出鉴定。一、诊断是正确的,手术选择是慎重的,治疗(手术)不存在原则性错误;二、治疗后期,将一个良性病长时期按晚期肿瘤病处理是缺乏依据的;三、关于麻醉药品应用问题。1、患者本人编造假病理诊断书骗取“麻卡”,最后导致使用杜冷丁成瘾应由本人负主要责任。2、曙光医院、立山医院和齐大山医院未严格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对办理“麻卡”的依据不足,没有凭诊断书和户口本即办“麻卡”,尤其是立山医院和齐大山医院不属辖区内供应麻醉药品,却只凭丢失户口本的证明即办“麻卡”,使患者有机会同时在三个医院办理“麻卡”,三个医院均应负一定责任。四、结论:此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三家医院
立山医院
曙光医院
齐达医院
四份判决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鞍审民终再字第42号民事判决。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鞍民终字第264号民事判书。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1997)西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
大相径庭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鞍审民终再字第42号民事判决判决: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立山医院赔偿窦学亮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72335.25元的40%,即28934.1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曙光医院赔偿30%,即21 700.58元,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齐大山医院赔偿20%,即14467.05元,窦学亮自负10%,即7 233.25元;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立山医院赔偿窦学亮精神抚慰金22万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曙光医院赔偿窦学亮精神抚慰金18万元,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齐大山医院赔偿窦学亮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合计赔偿金额565099元。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判决:
鞍钢公司赔偿窦学亮精神损害5万元、误工费39565.64元、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32 769.61元,合计122 335.25元的60%即73401.15元;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赔偿窦学亮精神损害5万元的40%即2万元和误工、交通、鉴定等费用72335.25元的30%即21 700.58元,总计41700.58元;窦学亮自负误工、交通、鉴定等费用72 335.25元的10%即7 233.53元;共计赔偿金额115099元。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鞍民终字第264号民事判书判决:
鞍钢公司赔偿窦学亮精神损害5万元、误工费39565.64元、交通费、鉴定费等32 769.61元,合计122 335.25元的60%即73401.15元;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赔偿窦学亮精神损害及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用122 335.25元的30%即36700.58元;窦学亮自负精神损害及误工、交通、鉴定等费用122 335.25元的10%计12233.53元。共计赔偿110099元。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1997)西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判决: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赔偿窦学亮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292 021.65元的85%即248 218.40元;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简称矿业公司)赔偿窦学亮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292 021.65元的15%即43 803.25元;
共计金额292021.65元。
问题:
1、辽宁省医鉴会存在问题。阴茎纤维瘤手术切除阴茎是否合乎医学诊疗规范在鉴定书中没有明确,但其说明诊断阴茎癌缺乏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的通病,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搞清患方提出的问题,不能因为医学会的重组或者其他任何原因放任问题的存在。
2、本案最后省高院再审判决,给予高达到目50万的精神抚慰金是对当前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实际上也是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指令再审最终结果的最大区别是在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认定方面。精神抚慰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我们的法官到底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依据是什么?
3、民终再字撤销本院(2001)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99)鞍民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及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1997)西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共有四份判决书。反映 我们的民事诉讼程序情有问题。
4、关于麻醉药品的使用问题,法律的判决赔偿是合理的。这反映了我国目前精神药品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5、我们如何慎重书写、管理病历资料,对医学结论要有充分的依据,做出合法的结论。
附件:
中文名:阴茎纤维瘤病
英文名:penile fibromatosis
别 名:Peyronie病
概述:阴茎纤维瘤病(penile fibromatosis)又称Peyronie病,为阴茎海绵体间隔纤维性浸润,纤维化致阴茎结节及斑块形成。斑块形成的纤维性索可致阴茎勃起时产生弯曲,可引起性交困难或不能性交。有时引起剧烈疼痛。
病因:
病因尚不明。
临床表现:主要表现为阴茎海绵体间隔纤维性浸润,纤维化致阴茎结节及斑块形成。斑块形成的纤维性索可致阴茎勃起时产生弯曲,可引起性交困难或不能性交。
治疗:手术矫正。
预后:目前没有相关内容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