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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患者同意使用其病症照片,侵权!
发布日期:2016-05-06 00:10:07    点击量:998
  1989年6月,C医生在给某科技报撰文介绍治疗“重症肌无力症(眼睑不能上翻)” 的文章时,给报社提供了十几张典型病症照片,编辑从中选登了患者Z的两张(治愈前后各一张),并公开了Z的姓名。
    Z看到登出的文章及照片,认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遂与陈交涉,而C医生认为他是为科研而使用的,有这个权利。Z遂诉于法院。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医生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C医生向Z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元。C医生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C医生不构成侵权,但以后使用患者照片,须经患者同意,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的话]
    在民法理论上,认定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关键于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C 医生为科学研究而并非为盈利而使用患者的照片,因此不构成侵权。
    但不构成侵权并不意味医生可以擅自使用病人照片。在一定意义上,疾病也是一种隐私,患者为了治病的需要必须“坦白”自己的病情,同时病人有要求医生为其保密的权利,医生也有这个义务。基于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限定为患者自身治疗疾病的范围内,限定在医生留作资料保存或研究范围之内,才能允许医生拍摄、使用患者的病症照片,而个案中C医生在未与Z商量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便擅自将她的病症照片和姓名在报纸上刊登,这显然违反了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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